(2015)赣开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邱学林、黄先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学林,黄先佑,罗圣倬,陈胜生,张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邱学林,1978年8月30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先佑,男,汉族,1957年8月19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罗圣倬,男,汉族,1990年9月3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胜生,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雨红,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赣开民二初字第69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先佑、罗圣倬、陈胜生、张雨红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先佑、罗圣倬、陈胜生、张雨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先佑、罗圣倬、陈胜生、张雨红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8228元的财产、银行存款(利息暂计到2017年6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邱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