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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三良、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三良,段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769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泽洲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宇,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海苗,任该公司部门经理。被告:陈三良,男,1969年2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李寨乡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段建平,男,1969年6月28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李寨乡人,农民,现住本村。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三良、段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祥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