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民初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海林与佘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海林,佘清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469号原告:邹海林,男,1971年12月17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佘清明,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苗族,居民。原告邹海林与被告佘清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海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邹海林负担。审判员  周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