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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4执9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家德贪污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912号之三被执行人陈家德,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罗平县人。本院在执行陈家德贪污一案中,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云0324刑初5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金额为1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9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还有10万元的债权未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永福审判员  钱忠文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