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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彬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刑初192号公诉机关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彬,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家住宁县.持有2009年10月30日初领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2017年5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郑彬酒后驾驶×××号”北斗星”牌微型轿车行至G211线433KM+500M路段时,被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早胜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2**司鉴所〔2017〕医检字第5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郑彬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77.5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姜某、王某的证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液提取笔录及照片,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鉴定委托书及陕西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陕2**司鉴所〔2017〕医检字第5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雷俊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