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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2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叶明道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1936号原告:叶明道,男,1965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达立广,河北陈玉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东道102号。负责人:王玉刚,职务行长。原告叶明道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叶明道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明道撤诉。案件受理费2115元,减半收取1057.5元,由原告叶明道负担。审 判 员 王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靖宜书 记 员 杜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