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3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师海龙申请执行佟胜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海龙,佟胜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3执68号申请执行人师海龙,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佟胜国,男,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宝清县宝清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师海龙申请执行佟胜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佟胜国与申请执行人师海龙达成和解协议。以一台欧曼前四后八栅栏式货车抵顶执行款六万元,余款两万多元由双方自行给付,直至给付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军审 判 员 宋书严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忠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