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郭海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郭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211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负责人王国清,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郭海军,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姚村镇西丰村第二区***号。本院在执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村信用社诉郭海军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林民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志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