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志东与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东,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5765号原告:林志东,男,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茵,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响螺湾商务区第B-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87748487A法定代表人:徐继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相毅,山东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河东区金月湾花园14-1-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2550354436F法定代表人:迟玉林��原告林志东与被告天津海纳置业有限公司、天津金林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查证相关事实,补充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东撤诉。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