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姜康与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康,周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586号原告:姜康,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建春,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康与被告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姜康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