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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8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姜康与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康,周建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586号原告:姜康,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周建春,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康与被告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姜康负担。审判员  章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林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