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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明强贩卖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明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明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住宝鸡市。2016年8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月1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明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作出(2017)陕03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明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安明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明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明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安明强撤回上诉。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4刑初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瀚黎审判员  曹维丽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