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彦燕与郑州新一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彦燕,郑州新一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陈彦燕,女,汉族。被执行人郑州新一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凤路亚太花园16号楼1801号。法定代表人魏兴强。本院在陈彦燕申请执行郑州新一代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经劳人仲案字(2016)00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借款本金3200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自2017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经劳人仲案字(2016)001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文涛代理审判员李旭辉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