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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伟、杜方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伟,杜方吉,张庆之,马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民初1673号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建,男,该银行职工。被告:杜伟,女,1994年7月5日生,住新沂市。被告:杜方吉,男,1971年9月1日生,住新沂市。被告:张庆之,男,1962年8月8日生,住新沂市。被告:马娟,女,1981年1月28日生,住新沂市。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伟、杜方吉、张庆之、马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梁鹏飞独任审判,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伟、杜方吉、马娟经本院依法公告传票传唤,被告张庆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伟、杜方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7231.79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14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被告张庆之、马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杜伟、杜方吉于2015年3月6日在原告所属合沟支行借款80000元,约定于2016年3月3日到期,年利率13.71%,由张庆之、马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杜伟、杜方吉、张庆之、马娟雪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杜伟、杜方吉、张庆之、马娟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放弃了举证、质证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利息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被告杜伟、杜方吉与原告所属合沟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5日至2016年3月3日,借款金额为80000元,借款用途注明“红枣加工”。被告张庆之、马娟在担保栏内签字捺印自愿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双方同时约定,逾期不还则自逾期之日起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利息及罚息至本息偿清为止。在合同期限和最高本金额度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2015年3月6日,原告按约定发放贷款8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3.71%,到期日为2016年3月3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16年12月14日,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7231.79元。本院认为,原告所属合沟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据及最高额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杜伟、杜方吉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定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张庆之、马娟作为保证人,因对保证方式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伟、杜方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罚息截至2016年12月14日为27231.79元;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以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565%计算);二、被告张庆之、马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庆之、马娟在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伟、杜方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4元,由被告杜伟、杜方吉、张庆之、马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鹏飞人民陪审员  王思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闻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