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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江兰与林妙来、孙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兰,林妙来,孙兰芳,张海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908号原告:江兰,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林小平,温岭市商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妙来,男,195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孙兰芳,女,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海兵,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江兰和被告林妙来、孙兰芳、张海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兰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本院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江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