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0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强、张开明犯销售假药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开明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强,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无业。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2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被告人张开明,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生于忻州市忻府区,无业。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27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张开明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彦萍、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张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强、张开明通过淘宝网联系销售“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等的上线购买货源,然后在个人手机注册微信,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宣传,添加附近的微信好友,多次将“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在忻州地区销售,各获利2000元左右。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强、张开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其欲出售的“一片大好”三盒、“速勃延时王”六盒。经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查获的“一片大好”、“速勃延时王”等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强、张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检查笔录、假药照片、销售假药账单、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忻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张开明违反我国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通过网络予以购买、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且属共同犯罪。忻府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强、张开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了保护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打击犯罪,同时也为了教育、挽救罪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开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强非法所得2000元,张开明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继续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四、被扣押的假药,依法予以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永林审判员 高慧娟审判员 吕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