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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王旭东申请执行岳晓丽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岳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690号申请人王旭东被执行人岳晓丽申请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岳晓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9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岳晓丽支付申请人王旭东借款10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岳晓丽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4591782000347756有存款8094.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岳晓丽在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6214591782000347756的存款,扣划8000元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22725201040013318000000000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平昌县支行营业部(支付行号:103675972527)。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苟鹏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