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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魏军与朱春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军,朱春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魏军,男,197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朱春奎,男,198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魏军与朱春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淮开民初字第39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惠芹审 判 员  王海忠代理审判员  伏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