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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麦永池与梁以彬、何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麦永池,梁以彬,何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5685号申请执行人:麦永池,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以彬,男,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玉明,女,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麦永池与被告梁以彬、何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梁以彬、何玉明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永池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支付律师费用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98元及财产保全费1294元。因债务人梁以彬、何玉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麦永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玉明名下登记有粤X×××××号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查明被执行人何玉明名下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天宁路24号海琴水岸16栋1702号房产及126号汽车位,上述车辆及房地产已被本院以(2016)粤0606执12952号案件首先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向被执行人梁以彬所在顺德区北滘镇水口股份合作社经济社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239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56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国旗执行员  何镇良执行员  赖俊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