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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涛、杨玉禄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涛,杨玉禄,李翠华,杨玉贞,魏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杨玉禄、李翠华、杨玉贞、魏述会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24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杨玉禄位于莱城区羊里镇不动产【房产证号:07××54、07××53;】;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止。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