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551号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工业大道与橡塑路交叉口西南角,组织机构代码:79417381-8。法定代表人:曹宁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昂,系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56037106。法定代表人:秦炳富,董事长。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元,由原告衡水奇佳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铁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