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王运莲、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运莲,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强人建筑机械厂,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朱家祥,李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王运莲,女,1971年2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军,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商丘市睢阳区强人建筑机械厂负责人:马法奇(曾用名:马永强),职务:厂长被执行人: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家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执行人李宏军,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执行王运莲申请执行商丘市宏达汽车防滑设备有限公司、塔尼尔生物科技(商���)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强人建筑机械厂、商丘鑫科光电设备有限公司、朱家祥、李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3执32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 辉审判员 何瑞卿审判员 李丹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博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