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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27号申请人孙某某,女,200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第六小学五年级学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理人孙大伟(系原告父亲),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孙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6日作出(2016)内0782民初24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每月给付830元,诉讼费25元,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孙某某法定代理人孙大伟同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财产后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7)内0782执字第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田尚国审判员  孙广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