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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易治良与马允森、冯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治良,马允森,冯菊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032号原告易治良,男,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张昌,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李志,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允森,男,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址: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冯菊华,女,汉族,1980年2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易治良诉被告马允森、冯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易治良没有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 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