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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芜市万顺祥无纺织造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铭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宋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万顺祥无纺织造有限公司,威海市铭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宋金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154号原告:莱芜市万顺祥无纺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被告:威海市铭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西河北村5号西单元303室。被告:宋金达,男,196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文登市。原告莱芜市万顺祥无纺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铭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宋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威海市铭达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宋金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万顺祥无纺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元,保全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宪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