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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军申请执行杨天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杨天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关家沟村。被执行人:杨天元,男性,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北固西路。本院在执行李军申请执行杨天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款155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700元,执行费22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