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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执复20号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498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石龙,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雄天路2号隆平高科技园管子委会六楼。法定代表人钟秋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旗英,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事处四化建社区天伦城。法定代表人郑斌,该公司负责人。申请复议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即谁将就涉案房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巴陵建设公司作为金域花园项目的承包人,经生效判决书确认应得工程款为8618923.51元,并且就金域花园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故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涉案房产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驳回岳阳农商行的异议申请。申请复议人岳阳农商行称,一、申请执行人湖南巴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楼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判决存在明显错误;二、(2017)湘06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简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未综合考虑全案情况,有失公平。请求撤销楼区法院(2017)湘06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保障申请复议人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巴陵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域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楼区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楼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金域置业公司于判决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巴陵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8618923.51元,巴陵建设公司就该金域花园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上述判决书生效后,金域置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巴陵建设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楼区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湘0602执215号执行通知书。同年4月18日,巴陵建设公司向楼区法院申请拍卖金域花园项目中已冻结的房产,即本案争议的16套房产。4月26日,楼区法院作出(2016)湘0602执215-1号执行裁定: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域置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办事处××社区金域××栋(预售证号:岳房预字(2013)第028号)房号分别为:-101、-102、-103、-104、-105、101、102、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4月29日,楼区法院向岳阳市房产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为查封上述16套房产,期限为三年。经楼区法院委托,2016年8月15日湖南明达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评估,确认以上查封房产市场价值1441.68万元。2016年10月12日,湖南九鼎拍卖有限公司受楼区法院委托在长江信息报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上述16套房产。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斌、张蓉晖、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湘06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483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三、原告岳阳市君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岳阳金域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域花园项目004幢第一层的商业门面(房号107、108、109、110、111、112、113)享有优先受偿权…”岳阳农商行认为楼区法院的查封、拍卖行为损害其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向楼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楼区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湘06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岳阳农商行的异议申请。岳阳农商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认为,一、申请复议人岳阳农商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楼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持有异议,不属于执行裁判案件管辖范围,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二、申请复议人认为执行法院(2017)湘06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简单适用司法解释,未考虑全案情况,有失公平,但没有相关证据证实,亦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三、关于申请复议人岳阳农商行经生效的(2016)湘06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享有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应首先在执行实施程序中通过执行分配依法予以保护。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波审 判 员 欧阳迪明助理审判员 姜  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轶 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