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吴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吴呈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3166号原告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洋河镇紫金工业园区二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286575319。法定代表人朱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华,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呈祥,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呈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阳市鸡公山酒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