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5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安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苇子坑,实际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科苑路。法定代表人马海涛,经理。被执行人马海涛,男,1961年9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海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6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海涛给付人民币472.55万元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科苑路19号的房屋腾空返还给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965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马海涛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申请执行人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曾以同一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曾到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相关银行、房产管理等部门调查核实,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相关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基于该案调查结果,本案中未再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重复调查。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将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孚诺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松和电脑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明确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福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