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李志峰、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李志峰,刘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9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32号3号楼。法定代表人骆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善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志峰,男,回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被告刘娜,女,汉族,1982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被告李志峰、刘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于2017年6月27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继卫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加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