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恢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薛三保与宁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三保,宁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404号申请人薛三保,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宁明顺,男,196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薛三保申请执行宁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薛三保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明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薛三保赔偿款5131.9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宁明顺给付申请人现金385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结案,结算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