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爱霞、周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霞,周志明,颜巧琳,颜燕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林爱霞,女,汉族,1959年11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周志明,男,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颜巧琳,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颜燕治,女,汉族,1962年5月16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林爱霞与被执行人周志明、颜巧琳、颜燕治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3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