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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1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夏吾扎西与南拉才让赠与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吾扎西,南拉才让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初101号原告夏吾扎西,男,藏族,1973年3月1日出生,农民,同仁县牙浪乡人。委托代理人拉么加,男,藏族,1962年9月15日出生,黄南州报社干部,现住同仁县。被告南拉才让,男,藏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农民,同仁县牙浪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吾扎西诉被告南拉才让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夏吾扎西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吾扎西撤诉。案件受理费8908元,减半收取4454元,由原告夏吾扎西负担。审判员 仁 青 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嘉洋科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