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蔡小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7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小,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2017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小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9日作出(2017)吉08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小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蔡小撤回上诉;二、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青春审判员  李光泽审判员  王谦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天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