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执2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齐国良与被执行人赵小画、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国良,赵小画,周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2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齐国良,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被执行人赵小画,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被执行人周锋,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国良与被执行人赵小画、周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坤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裴 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婷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