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成长与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长,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1120号原告:刘成长,男,1974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进,男,1989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刘成长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成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成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2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20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原告3800元,下欠6200元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刘成长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以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2、借条一张,以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李进未到庭,但本院在开庭前向其询问时,被告李进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现已经偿还原告3800元,下欠6200元未还,因原告不顾友情一直催要,才赌气不还。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成长与被告李进系朋友关系,被告李进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刘成长借现金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借款人后面有被告李进的签名。后被告李进偿还原告刘成长3800元,下欠6200元未还,并在原借条上备注。经原告刘成长催要,被告李进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进向原告刘成长借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且有借条予以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进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刘成长催要,下欠6200元至今未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刘成长要求被告李进偿还下欠借款62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成长6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李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靳伟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