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终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终6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法定代表人:张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宇,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逸飞,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成洪,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力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4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88元,减半收取4094元,由上诉人四川川投田湾河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三祥审判员 郭康燕审判员 邓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蒙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