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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濮朱林与陈健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朱林,陈健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3615号原告:濮朱林,女,199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宇,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健美,女,1968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苓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濮朱林与被告陈健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濮朱林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濮朱林撤诉。案件受理费1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6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濮朱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中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施嘉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