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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辉,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黄泥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38908365E(1-1)。法定代表人:戴兵,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洪武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328018036E(1-1)。法定代表人邓兆红,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辉,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中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56768802N。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金桥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凤阳县天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孙辉与被执行人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吉安长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贤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