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冯国启、裴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冯国启,裴海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833号原告:李国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冯国启(啟),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裴海风,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系冯国启之妻。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冯国启、裴海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国启、裴海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国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9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分11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49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三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给。被告冯国启未答辩。被告裴海风未答辩。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冯国启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九次,共计185000元,每次借款均向原告出具了借据。被告冯国启、裴海风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今借到条九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冯国启向原告借款185000元,有今借到条为证,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冯国启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8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冯国启、裴海风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国启、裴海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35元,减半收取2517.5元,由原告负担654.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18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玉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