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七星华创公司申请三奇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星华创公司),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奇光电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七星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七星华创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彦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章,该公司法务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胥俊东,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三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奇光电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星华创公司与被执行人三奇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土地等财产情况,并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土地属该公司向各大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抵押物,且为第二顺序的轮封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应退出执行程序。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现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彬执行员 甘 新执行员 李 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