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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与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杨国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杨国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异86号申请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经济开发区精工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56408436Q(1/1)法定代表人:施向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和荣,江苏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丰丰,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开发区朝阳路与长庆街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584353992P法定代表人:杨国增,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杨国增,男,1961年12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无财产执行为由,申请追加一人出资的股东杨国增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4月18日,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同年6月28日,本院作出(2016)苏068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被告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货款2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2016年12月6日,启东巨力电机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7年5月3日,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7)苏0681执353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11年10月12日,河南中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自然人独资。杨国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股东杨国增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申请人的追加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杨国增为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杨国增对本院(2016)苏0681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提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印建忠审 判 员  陆建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文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