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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旦正太与完么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旦正太,完么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旦正太,男,藏族,现住尖扎县康杨镇尕么堂村二社**号。被执行人完么开,男,藏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堂镇解放村。申请人旦正太与被执行人完么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完么开于2016年7月10日前偿还借款2万元整;二、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完么开承担,并由被告完么开支付给原告旦正太。申请执行人完么开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20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完么开除已自动履行的11000元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完么开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7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旦正太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9150元,应由被执行人完么开继续清偿。被执行人完么开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完么开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审 判 员 绽 德 明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绽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