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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朱军彦与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彦,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豫1721民初2076号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李晓燕2017.7.2原告朱军彦,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杨超,男,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申泰新世纪广场2号楼923室。代表人丁爱高,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彦与被告杨超、西平县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晓燕审判员  常安甫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利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