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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与王淑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王淑明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777号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曹威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玉宝,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告王淑明,男,55岁,蒙古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明公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以无法找到被告,待找到被告后主权权利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科右前旗蒙榆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福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