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