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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12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段海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