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广磊、王怀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磊,王怀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磊,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怀潮,男,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1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周广磊58786.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冀E号别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