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卞春林与孟令盘、谢永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春林,孟令盘,谢永红,孟令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724民初2933号原告:卞春林,女,1971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令盘,男,1971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谢永红,女,1981年6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孟令敢,男,1965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卞春林与被告孟令盘、谢永红、孟令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迎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5月14日,被告孟令盘、谢永红从原告处借款29400元,被告孟令敢为上述款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三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本息,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孟令盘、谢永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孟令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内容:一、被告孟令盘、谢永红于2017年8月3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卞春林借款本金29400元及利息(以29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被告孟令盘、谢永红未按期兑现上述款项,原告卞春林可就剩余未给付款项申请执行并主张利息(利息以未按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孟令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孟令盘、谢永红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孟令敢对该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林法律条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