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邹某1,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49年7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邹某1,男,汉族,1949年3月出生,住大庆市红岗区。被执行人邹某2,女,汉族,1969年4月出生,地址大庆市红岗区。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邹某1、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3)红垧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4)庆民一民终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600元赡养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房产、证券、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永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