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与上海比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军,上海比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708号原告:杨海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在城,宁国市西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比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桥镇西,注册号001746。法定代表人:沈宪表,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军与被告上海比加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海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愿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海军负担。审判员 周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