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7执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秀芬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王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王成博,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博返还案款326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博账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王成博名下无房产信息;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博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成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博返还借款三万二千六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