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秀芬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王成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3993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王成博,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与被执行人王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博返还案款32600元及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成博账户余额为0元;被执行人王成博名下无房产信息;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成博名下的机动车一辆,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王秀芬亦不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成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京0117民初4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发现被执行人王成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要求被执行人王成博返还借款三万二千六百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八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东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